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信息发布安全责任书

    第一条 为落实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信息发布安全主体责任,保障平台安全健康运行,特制定本责任书。

第二条 本责任书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按照谁发布、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,结合实际制定。

第三条 凡在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信息的招标(采购)代理等单位(以下简称乙方)必须与我中心(以下简称甲方)签订本责任书。

第四条 乙方应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,在发布信息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把关,确保信息发布内容合法、表述准确、格式规范。

第五条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平台制作、发布、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:

(一)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
(二)泄露国家秘密、颠覆国家政权、破坏国家统一等危害国家安全的;

(三)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
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
(五)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

(六)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
(七)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
(八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
(九)泄露个人隐私及商业机密的;

(十)其他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。

第六条 乙方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:

(一)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破坏性程序;

(二)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、数据和应用程序;

(三)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
第七条 乙方在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时不得出现以下情况:

(一)交易项目名称、项目编号、交易主体名称、预算金额、成交金额等内容错误的;

(二)公告类信息发布不及时,影响交易顺利开展的;

(三)因操作不熟练、录入不及时、发布不规范影响项目正常交易和数据完整、准确、及时推送的;

(四)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。

第八条 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已发现的危害信息发布安全、网络系统安全的行为。

第九条 乙方若发生本责任书第五条、第六条所列行为的,须自觉接受甲方封停平台帐号的处理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第十条 乙方若发生本责任书第七条所列行为的,须自觉接受甲方给予的处理,处理方式为定期通报、封停平台帐号三个月、封停平台帐号六个月、封停平台帐号一年和永久封停平台帐号。

第十一条 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长期有效。

 

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(甲方)     乙方